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(下稱北京化工研究院)基建條件部原主任吳宇宏,在12年間受賄130萬餘元,其中有8.5萬餘元是受邀出國滑雪和旅游。記者昨天獲悉,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吳宇宏有期徒刑11年半。
  吳宇宏現年58歲,從2000年至2012年,他一直在北京化工研究院任基建條件部主任。東城法院查明,2000年至2012年,吳宇宏利用負責組織、協調該院基本建設和科研裝置建設項目各環節工作等職務便利,在本單位採購產品、對外承包建設工程中,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款物合計130萬餘元。2012年10月29日,吳宇宏被羈押,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。其家屬幫助其退還了部分贓款。
  判決顯示,吳宇宏為5家單位和1名個人提供幫助,5家單位有建築企業、電梯公司、消防安全技術公司等,多數是為承建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工程,獲得吳宇宏的幫助後而給其賄賂。賄賂的形式除了送現金和銀行卡等,還有一家建築公司由項目部經理出資,邀請吳宇宏到美國、法國、韓國、奧地利、加拿大等國家滑雪、旅游,出資額共計人民幣8.5萬餘元。
  此外,吳宇宏還以購買房子為由向一名行賄人“借”15萬元,但未簽訂借款手續、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,且在有能力償還的前提下,至案髮長達一年半的時間仍未歸還。法院認定,吳宇宏實際上並沒有歸還意圖。案發後,吳宇宏的妻子找到給錢的人補寫借據,明顯是掩飾性行為,該15萬元性質屬於賄賂款。
  東城法院認為,吳宇宏構成受賄罪,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交代同種其他主要犯罪事實,雖於庭審中對部分犯罪事實的性質提出辯解,但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,且在家屬幫助下積極退還部分違法所得,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,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。
  判決後,吳宇宏提出上訴,對一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予以否認。法院認為,吳宇宏曾供述稱收到部分物品和現金,庭審時又改稱沒有收過現金,前後矛盾,且無證據支持,而行賄人的供述穩定,對行賄的細節描述確切,吳宇宏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採納。市二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國企基建主任利用採購權受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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